图1 陈光教授和学生在一起
在陈光教授看来,教育的本质不仅仅是文化知识的传授,更是健康人格的塑造,即使在罹患癌症的艰难时刻,陈光教授都表现出一个教师和诗人特有的精神价值。下面是他写下的一首诗:
惊梦
惊梦床头风瑟瑟,三十六年云雾中。
无端落叶花伴泪,奈何晴天雁无踪。
沧海轮回悲歌月,青山依旧笑东风。
征帆总在船泊处,登高莫嫌不名峰。
集数十年潜心教育的经历,陈光教授提炼出“教育五字经”,阐释他心目中大学教师的“画像”。《光明日报》曾作过详细报导:
教育是人类自我塑造、不断进步与发展的动力所在。集数十年从教之心得,遂有“教育五字经”:
第一,明白大学之道。《大学》曰:“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我“篡改”一下,“大学之道,在爱学校,爱学生,爱学问无止境”,其实任何一个学问都可以分为五个层次,是什么,为什么,做什么,怎么做,为谁做?寓传道于解惑之中,重育人在教书之时。道器合一,知行合一,亦为大学之道。
第二,关注民生之情。教师职业的社会意义,其实是在社会之中,知识的价值在于应用,学会用知识的阳光关注民生之需要,用科技的眼光关注社会之变化,用世界的眼光关注中国之发展。
第三,仰望星空之美。时下市场经济发展,利益主体分化,物欲横流,人心浮躁。大学之独立的精神尤其重要。大学和大学教师应该成为社会发展的建设性的批评者、既有知识的积极的怀疑者、现有政策的先导性的评判者。教师应该具有丰富而独立的精神世界。
第四,养成儒雅之风。大学教师应该有个怎样的形象?在我看来,他(她)应该荣辱不惊、心存静气、温文尔雅、宽厚达人。高校教师的核心价值则是“个人魅力”。
第五,修炼九鼎之才。以言履职、以言行道、以言教书、以言育人,是教师的职业的特征。广博的学识加上雄辩之才,是为师者之至高境界。能说善言而又言中有物,是大学教师的基本功。
在教育教学领域,陈光教授先后开设课程20余门,包括国家精品课程等;陈光教授团队在学校创新创业教育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先后两次获得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多次获得四川省优秀教学成果奖一、二、三等奖等。
有人说,陈光教授是个“网红教授”。他的博客、微博、微信公众号、抖音几乎每天更新,他也是四川电视台、成都电视台专栏节目和多家平面媒体的点评嘉宾和首席专家。在他看来,教师职业的社会意义,其实是在社会之中,知识的价值在于应用,关注社会,造福民生才是科学之道。陈光教授个人抖音的简介是:天穹为教室,社会做讲台,苍生是听众,也许是个很好的注脚。
图2 陈光教授做客电视台
陈光教授的社会兼职多达20个,每一个兼职都在具体体现大学的社会服务功能。从中国行政管理学会理事到四川省科协常委、省级学会会长,从四川省委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到资阳、德阳、雅安、宜宾等地政府顾问等,都代表着陈光教授的多重身份和不同的社会角色。
目前,在新发展阶段,陈光教授团队正专注于国家科技自立自强、战略产业布局的深度研究。2022年6月初,陈光教授率团队到宜宾做课题调研,团队老师们特地来到古镇李庄,在陈光教授题写的对联前合影。
图3 陈光教授团队在宜宾李庄
随后,陈光教授作为省委宣讲团成员在宜宾酒都饭店为近300名干部作报告。在报告中,他说刚刚去了李庄,深深为李庄的博大、宁静、古朴和苍凉所感动,他问当地干部,“李庄是什么?”然后脱口而出,“李庄是中国文化的折射点,民族精神的涵养地”!会后,应主人的要求,题写了这句不是对联的对联:
中国文化的折射点,民族精神的涵养地。
如今,这句话依然悬挂在中国李庄抗战文化陈列馆,并被收藏在新修建的中国李庄抗战文化博物馆中。
时光荏苒,江河长流。每一个优秀的教师,都是大学历史长河中一个小小的浪花,都是大学这棵大树上的一个季节新芽。陈光教授在交大的故事仍在继续,而刚刚度过第126周年校庆纪念日的西南交通大学,它作为一所有着历史底蕴,特色鲜明、充满活力的大学,一定会不断激励千千万万教师、学生和校友成为行业翘楚,为党和国家事业作出新的贡献!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